罪犯郭莹,男,1981年12月24日出生于辽宁省凤城市,满族,户籍地辽宁省凤城市边门镇金家村六组210。犯抢劫强奸罪,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0日以(2014)沙刑初字第348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,刑期自2013年08月02日起至2026年08月01日止,于2014年08月2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考核期内曾有违纪行为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郭莹予以减刑一个月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七月二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