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郭莹减刑立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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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4-07-02 14:16:39 打印 字号: | |

 罪犯郭莹,男,19811224日出生于辽宁省凤城市,满族,户籍地辽宁省凤城市边门镇金家村六组210。犯抢劫强奸罪,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于2014730日以(2014)沙刑初字第348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,刑期自20130802日起至20260801日止,于2014082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
  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
   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考核期内曾有违纪行为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郭莹予以减刑一个月。

    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0二四年七月二日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