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贺长亮,男,1981年11月16日出生于辽宁省瓦房店市,汉族,户籍地辽宁省瓦房店市南共济街二段66号4-7-3。犯贩卖毒品;容留他人吸毒罪,经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8日以(2019)辽02刑终315号刑事裁定书,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,刑期自2018年06月24日起至2028年12月23日止,于2019年11月21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贺长亮予以减刑八个月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七月二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