当前位置: 首页 > 诉讼服务 > 公告
赫艺淋减刑立案公告
分享到:
  发布时间:2024-07-02 14:21:26 打印 字号: | |

 罪犯赫艺淋,男,1999517日出生于辽宁省瓦房店市,汉族,户籍地辽宁省瓦房店市驼山乡平山村双山西屯27号。犯聚众斗殴罪,经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324日以(2022)辽02刑终151号刑事裁定书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,刑期自20210823日起至20250122日止,于20220810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
  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
   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考核期内曾有违纪行为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赫艺淋予以减刑四个月。

    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0二四年七月二日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