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赫艺淋,男,1999年5月17日出生于辽宁省瓦房店市,汉族,户籍地辽宁省瓦房店市驼山乡平山村双山西屯27号。犯聚众斗殴罪,经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4日以(2022)辽02刑终151号刑事裁定书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,刑期自2021年08月23日起至2025年01月22日止,于2022年08月10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考核期内曾有违纪行为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赫艺淋予以减刑四个月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七月二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