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纪家壮减刑立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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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4-07-02 14:22:14 打印 字号: | |

 罪犯纪家壮,男,19861023日出生,汉族,户籍地辽宁省大石桥市永安镇前辉庄村0402-99-7。犯贩卖毒品罪,经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1125日以(2021)辽08刑终247号刑事裁定书,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,刑期自20210323日起至20330922日止,于20220104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
  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
   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纪家壮予以减刑六个月。

    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0二四年七月二日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