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姜志峰,男,1968年3月22日出生于辽宁省庄河市,汉族,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大郑镇宋派村于炉屯57号。犯强迫交易罪,经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28日以(2022)辽0281刑初92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刑期自2021年07月07日起至2024年07月06日止,于2023年03月10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姜志峰予以减去残刑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七月二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