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姜志峰减刑立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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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4-07-02 14:22:59 打印 字号: | |

 罪犯姜志峰,男,1968322日出生于辽宁省庄河市,汉族,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大郑镇宋派村于炉屯57号。犯强迫交易罪,经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221028日以(2022)辽0281刑初92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刑期自20210707日起至20240706日止,于20230310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
  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
   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姜志峰予以减去残刑。

    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0二四年七月二日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