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李见卓,男,1982年4月3日出生于鞍山市,汉族,户籍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北选街13栋4-1-65号。犯非法持有毒品罪,经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6日以(2020)辽0302刑初204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八年,刑期自2019年10月13日起至2027年10月12日止,于2021年03月2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李见卓予以减刑六个月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七月二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