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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明涛减刑立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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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4-07-02 14:25:36 打印 字号: | |

罪犯李明涛,男,1979923日出生于辽宁省海城市,汉族,户籍地辽宁省海城市西柳镇后古村146号。犯非法拘禁;组织卖淫罪,经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1124日以(2020)辽03刑终字308号刑事裁定书,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,刑期自20190404日起至20290117日止,于20131225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
  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
   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考核期内曾有违纪行为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李明涛予以减刑八个月。

    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0二四年七月二日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