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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琦减刑立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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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4-07-02 14:27:34 打印 字号: | |

 罪犯李琦,男,1993327日出生于辽宁省瓦房店市,汉族,捕前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联合社区甲园117号。犯抢劫罪,经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612日以(2016)辽02刑终308号刑事裁定书,判处有期徒刑十年,刑期自20151222日起至20251221日止,于20160804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
  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
   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考核期内曾有违纪行为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李琦予以减刑七个月。

    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0二四年七月二日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