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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英俊减刑立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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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4-07-02 14:28:42 打印 字号: | |

 罪犯李英俊,男,1986718日出生于辽宁省营口市,汉族,户籍地营口市站前区兴隆里71-1-1,捕前住站前区富甲天下22号楼1单元20楼西户。犯诈骗罪,经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于2021127日以(2021)辽0803刑初110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,刑期自20210901日起至20250228日止,于20220105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
  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
   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李英俊予以减刑六个月。

    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0二四年七月二日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