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刘涛减刑立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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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4-07-02 14:31:05 打印 字号: | |

   罪犯刘涛,男,199085日出生,汉族,户籍地黑龙江省依安县,捕前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熊岳镇温泉村297号。犯盗窃罪,经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于2023130日以(2022)辽0804刑初147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刑期自20211202日起至20241201日止,于2023030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
  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
   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刘涛予以减刑二个月。

    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0二四年七月二日
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