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刘兆军,男,1980年5月25日出生,汉族,户籍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山县北兴镇大同村2组。犯贩卖毒品罪,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6日以(2021)辽刑终250号刑事裁定书,判处有期徒刑七年,刑期自2019年11月06日起至2026年11月05日止,于2022年06月22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刘兆军予以减刑六个月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七月二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