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刘智辉减刑立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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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4-07-02 14:34:21 打印 字号: | |

罪犯刘智辉,男,1979310日出生,汉族,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沙土镇房庄行政村刘庄157号,捕前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新建西街41-201。犯掩饰、隐瞒犯所得罪,经大连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于20211224日以(2021)辽0211刑初669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,刑期自20210628日起至20241227日止,于20220620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
  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
   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刘智辉予以减刑五个月。

    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0二四年七月二日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