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刘智辉,男,1979年3月10日出生,汉族,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沙土镇房庄行政村刘庄157号,捕前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新建西街4号1-201。犯掩饰、隐瞒犯所得罪,经大连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4日以(2021)辽0211刑初669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,刑期自2021年06月28日起至2024年12月27日止,于2022年06月20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刘智辉予以减刑五个月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七月二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