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刘忠城,男,1985年5月22日出生于辽宁省海城市,汉族,户籍地辽宁省海城市腾鳌镇东开河城村(曾家窝棚村)四组31号,捕前住海城市腾鳌镇海墅逸城。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,经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日以(2022)辽03刑终53号刑事裁定书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,刑期自2021年03月23日起至2025年03月22日止,于2022年06月27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刘忠城予以减刑六个月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七月二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