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门海波,男,1971年7月8日出生于辽宁省西丰县,汉族,捕前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电厂一委11组。犯运输毒品罪,经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4日以(2013)穗中法刑一终字第544号刑事裁定书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刑期自2012年04月14日起至2027年04月13日止,于2013年09月1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门海波予以减去残刑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七月二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