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门海波减刑立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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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4-07-02 14:37:46 打印 字号: | |

罪犯门海波,男,197178日出生于辽宁省西丰县,汉族,捕前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电厂一委11组。犯运输毒品罪,经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814日以(2013)穗中法刑一终字第544号刑事裁定书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刑期自20120414日起至20270413日止,于2013091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
  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
   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门海波予以减去残刑。

    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0二四年七月二日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