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闵祥,男,1991年10月2日出生于辽宁省海城市,汉族,户籍地海城市析木镇姑嫂石村(前屯自然屯)17号。犯强奸罪,经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9日以(2021)辽03刑终394号刑事裁定书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,刑期自2021年05月12日起至2024年11月11日止,于2022年09月2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闵祥予以减刑四个月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七月二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