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钱国超减刑立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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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4-07-02 14:39:19 打印 字号: | |

罪犯钱国超,男,1985828日出生于吉林省吉林市,满族,户籍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两家子乡耿屯村五组。犯故意伤害罪,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821日以(2014)辽刑三终字第00171号刑事裁定书,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,刑期自20131101日起至20271031日止,于20140909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
  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
   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钱国超予以减去残刑。

    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0二四年七月二日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