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钱国超,男,1985年8月28日出生于吉林省吉林市,满族,户籍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两家子乡耿屯村五组。犯故意伤害罪,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1日以(2014)辽刑三终字第00171号刑事裁定书,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,刑期自2013年11月01日起至2027年10月31日止,于2014年09月09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钱国超予以减去残刑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七月二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