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邱宇波,男,1953年3月20日出生于鞍山市,汉族,户籍地鞍山市铁东区胜利南路146栋1单元16层26号,捕前住鞍山市立山区环山路49栋4单元3层35号。犯盗窃罪,经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8日以(2020)辽03刑终318号刑事裁定书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,刑期自2020年02月02日起至2025年01月31日止,于2021年02月09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邱宇波予以减去残刑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七月二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