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邱宇波减刑立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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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4-07-02 14:40:07 打印 字号: | |

 罪犯邱宇波,男,1953320日出生于鞍山市,汉族,户籍地鞍山市铁东区胜利南路1461单元1626号,捕前住鞍山市立山区环山路494单元335号。犯盗窃罪,经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1218日以(2020)03刑终318号刑事裁定书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,刑期自20200202日起至20250131日止,于20210209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
  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
   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邱宇波予以减去残刑。

    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0二四年七月二日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