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石野减刑立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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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4-07-02 14:40:48 打印 字号: | |

罪犯石野,男,198697日出生于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,满族,户籍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红旗营子乡唐家堡村唐家堡子组17号,捕前住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万润花园小区北楼八单元。犯强奸罪,经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2411日以(2022)辽0323刑初43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刑期自20211126日起至20241110日止,于20220927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
  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
   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石野予以减刑四个月。

    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0二四年七月二日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