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王海龙,男,1997年4月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兰西县,汉族,户籍地黑龙江省兰西县远大乡丰收村,捕前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东篱南山小区12号楼2单元501室。犯诈骗罪,经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8日以(2021)辽02刑终654号刑事裁定书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,刑期自2020年12月16日起至2024年12月15日止,于2022年06月22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王海龙予以减刑三个月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七月二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