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王洪刚,男,1982年3月14日出生,汉族,捕前住辽宁省盖州市金都名人居2号楼2单元1702。犯贩卖毒品罪,经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3日以(2021)辽08刑终221号刑事裁定书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,刑期自2021年03月05日起至2025年02月04日止,于2022年01月05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王洪刚予以减去残刑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七月二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