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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洪刚减刑立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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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4-07-02 14:45:23 打印 字号: | |

 罪犯王洪刚,男,1982314日出生,汉族,捕前住辽宁省盖州市金都名人居2号楼2单元1702。犯贩卖毒品罪,经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923日以(2021)辽08刑终221号刑事裁定书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,刑期自20210305日起至20250204日止,于20220105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
  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
   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王洪刚予以减去残刑。

    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0二四年七月二日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