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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明文减刑立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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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4-07-02 14:46:14 打印 字号: | |

罪犯王明文,男,19801219日出生于辽宁省瓦房店市,汉族,户籍地辽宁省瓦房店市许屯镇北瓦房店村北瓦屯334号,捕前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八一路新秀街113-2。犯贩卖毒品罪,经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1214日以(2015)大刑二终字第722号刑事裁定书,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,刑期自20141216日起至20281215日止,于20160114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
  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
   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王明文予以减刑八个月。

    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0二四年七月二日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