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王越,男,1983年3月11日出生于辽宁省瓦房店市,汉族,户籍地辽宁省瓦房店市许屯镇山咀村山咀屯126号,捕前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新船巷7号楼1-601。犯组织卖淫;寻衅滋事;非法拘禁罪,经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8日以(2020)辽02刑终426号刑事裁定书,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,刑期自2019年10月27日起至2032年10月26日止,于2021年02月08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王越予以减刑七个月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七月二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