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许刚减刑立案公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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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4-07-02 14:51:56 打印 字号: | |

 罪犯许刚,男,1981116日出生于四川省三台县,汉族,户籍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观桥镇石亭方侧村七组12号,捕前住绵阳市涪城区义镇宝马街出租房。犯抢劫罪,经海城市人民法院于2017525日以(2017)辽0381刑初206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,刑期自20160902日起至20280830日止,于20170614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
  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
   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许刚予以减刑七个月。

    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0二四年七月二日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