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许刚,男,1981年11月6日出生于四川省三台县,汉族,户籍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观桥镇石亭方侧村七组12号,捕前住绵阳市涪城区义镇宝马街出租房。犯抢劫罪,经海城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5日以(2017)辽0381刑初206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,刑期自2016年09月02日起至2028年08月30日止,于2017年06月14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许刚予以减刑七个月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七月二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