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闫贺胜减刑立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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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4-07-02 14:53:05 打印 字号: | |

  罪犯闫贺胜,男,197189日出生于辽宁省海城市,汉族,捕前住辽宁省海城市上海城小区2号楼3单位902号。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,经辽宁省鞍山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926日以(2019)辽03刑终356号刑事裁定书,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,刑期自20180809日起至20290808日止,于20191202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
  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
   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闫贺胜予以减刑八个月。

    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0二四年七月二日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