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闫贺胜,男,1971年8月9日出生于辽宁省海城市,汉族,捕前住辽宁省海城市上海城小区2号楼3单位902号。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,经辽宁省鞍山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6日以(2019)辽03刑终356号刑事裁定书,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,刑期自2018年08月09日起至2029年08月08日止,于2019年12月02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闫贺胜予以减刑八个月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七月二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