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颜猛减刑立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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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4-07-02 14:53:45 打印 字号: | |

 罪犯颜猛,男,198912日出生于辽宁省义县,满族,户籍地辽宁省锦州市义县留龙沟满族乡上沟村232-1号。犯故意伤害罪,经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613日以(2017)辽01刑初38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,刑期自20160823日起至20280822日止,于20170807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
  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
   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考核期内曾有违纪行为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颜猛予以减刑九个月。

    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0二四年七月二日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