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颜猛,男,1989年1月2日出生于辽宁省义县,满族,户籍地辽宁省锦州市义县留龙沟满族乡上沟村232-1号。犯故意伤害罪,经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3日以(2017)辽01刑初38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,刑期自2016年08月23日起至2028年08月22日止,于2017年08月07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考核期内曾有违纪行为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颜猛予以减刑九个月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七月二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