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于慧祥减刑立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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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4-07-02 14:55:19 打印 字号: | |

罪犯于慧祥,男,19821130日出生,汉族,捕前住辽宁省瓦房店市长兴岛长岭新座15号楼3-5-1。犯贩卖毒品罪,经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824日以(2021)辽02刑终486号刑事裁定书,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,刑期自20200608日起至20311202日止,于20211102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
  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
   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于慧祥予以减刑八个月。

    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0二四年七月二日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