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于山山,男,1986年4月3日出生,汉族,户籍地黑龙江省安达市万宝山镇曙光村4屯85号,捕前住大连市甘井子区泡崖街道 玉池街19号3-7-3。犯盗窃罪,经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1日以(2021)辽0211刑初408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,刑期自2021年02月25日起至2024年11月24日止,于2021年09月2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于山山予以减刑五个月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七月二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