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张加平,男,1975年5月10日出生,汉族,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徐庄镇薛湖河北村9队49号,捕前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春海街28号1-1。犯故意杀人罪,经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0日以(2017)辽02刑初41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,刑期自2016年10月27日起至2029年10月26日止,于2017年07月20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张加平予以减刑七个月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七月二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