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张旭光,男,1971年2月21日出生于鞍山市,汉族,户籍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新营路35栋1单元5层8号,捕前住鞍山市铁西区三道街140栋1009号。犯贩卖毒品;私藏弹药罪,经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1日以(2018)辽03刑终323号刑事裁定书,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,刑期自2018年02月07日起至2026年08月06日止,于2019年01月08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张旭光予以减刑八个月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七月二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