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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旭光减刑立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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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4-07-02 14:59:39 打印 字号: | |

 罪犯张旭光,男,1971221日出生于鞍山市,汉族,户籍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新营路351单元58号,捕前住鞍山市铁西区三道街1401009号。犯贩卖毒品;私藏弹药罪,经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1211日以(2018)辽03刑终323号刑事裁定书,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,刑期自20180207日起至20260806日止,于20190108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
  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
   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张旭光予以减刑八个月。

    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0二四年七月二日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