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张云鹏,男,1993年10月4日出生,汉族,户籍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东升社区17委22组商贸D栋4单元408室。犯故意伤害罪,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7日以(2021)辽刑终16号刑事裁定书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刑期自2020年05月05日起至2035年04月01日止,于2021年09月2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张云鹏予以减刑六个月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七月二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