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张中强,男,1981年4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淮阳县,汉族,户籍地河南省淮阳县齐老乡韩洼庄,捕前住在深圳市无业、无固定住所。。犯抢劫抢夺;盗窃罪,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0日以(2015)深中法刑二终字第355号刑事裁定书,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,刑期自2013年10月17日起至2026年10月16日止,于2015年09月09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考核期内曾有违纪行为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张中强予以减刑七个月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七月二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