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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中强减刑立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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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4-07-02 15:01:02 打印 字号: | |

 罪犯张中强,男,1981428日出生于河南省淮阳县,汉族,户籍地河南省淮阳县齐老乡韩洼庄,捕前住在深圳市无业、无固定住所。。犯抢劫抢夺;盗窃罪,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810日以(2015)深中法刑二终字第355号刑事裁定书,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,刑期自20131017日起至20261016日止,于20150909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
  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
   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考核期内曾有违纪行为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张中强予以减刑七个月。

    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0二四年七月二日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