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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中原减刑立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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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4-07-02 15:02:15 打印 字号: | |

罪犯张中原,男,198197日出生,汉族,捕前住辽宁省大石桥市高坎镇白家村。犯非法拘禁;强奸罪,经大石桥市人民法院于20211012日以(2021)辽0882刑初225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,刑期自20210402日起至20250401日止,于2022010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
  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
   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张中原予以减刑八个月。

    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0二四年七月二日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