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周大群,男,1967年6月24日出生,汉族,户籍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常青街50栋7-3-124。犯贩卖毒品罪,经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2日以(2021)辽0302刑初23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,刑期自2020年08月22日起至2031年02月20日止,于2021年09月22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周大群予以减刑六个月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七月二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