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周鑫,男,1978年9月29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,汉族,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南四马路129-1号2-1-1。犯污染环境罪,经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5日以(2022)辽02刑终191号刑事裁定书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刑期自2021年12月31日起至2024年12月30日止,于2022年06月21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周鑫予以减刑六个月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七月二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