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闵祥减刑立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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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4-07-17 14:55:43 打印 字号: | |

罪犯闵祥,男,1991102日出生于辽宁省海城市,汉族,户籍地海城市析木镇姑嫂石村(前屯自然屯)17号。犯强奸罪,经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1129日以(2021)辽03刑终394号刑事裁定书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,刑期自20210512日起至20241111日止,于2022092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
  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
   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闵祥予以减刑四个月。

    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0二四年七月十七日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