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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光宇减刑立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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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4-07-17 15:14:40 打印 字号: | |

  罪犯李光宇,男,198436日出生于鞍山市,汉族,户籍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健身东路1674单元260号,捕前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建新小区4号楼2单元601。犯盗窃罪,经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21721日以(2020)辽0303刑初243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,刑期自20200416日起至20241014日止,于20210923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
  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
   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考核期内曾有违纪行为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李光宇予以减刑三个月。

    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0二四年七月十七日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