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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琦减刑结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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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4-07-25 10:04:46 打印 字号: | |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刑事裁定书

 

(2024)辽03刑更157号

罪犯李琦,男,1993年3月27日出生,汉族,高中文化,捕前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联合社区甲园117号。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。

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3日作出了(2016)辽0281刑初170号刑事判决书,以被告人李琦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。刑期自2015年12月22日起至2025年12月21日止。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2日作出了(2016)辽02刑终308号刑事裁定书,准许李琦撤回上诉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。本院于2019年5月9日作出(2019)辽03刑更432号刑事裁定书,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。

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4年7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提出减刑建议书,报送本院审理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开庭进行了审理。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并发表出庭意见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
本院认为,罪犯李琦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;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,服从管教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上述事实,有干警证人任烜平,同犯证人高峰、于福利证言,书证有提请减刑建议书、罪犯减刑审核表、认罪悔罪书、罪犯评审鉴定表、减刑征求意见反馈函等证据予以证实。故罪犯李琦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法定减刑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对罪犯李琦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。

(刑期自2015年12月22日起至2024年10月21日止)。

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
 

 

 

审  判  长  顾书宇

审  判  员  朱  安

审  判  员  杨向东

 

 

 

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

 

书  记  员  赵紫薇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