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于慧祥减刑结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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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4-07-25 10:11:18 打印 字号: | |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刑事裁定书

 

(2024)辽03刑更126号

罪犯于慧祥,男,1982年11月30日出生,汉族,初中文化,捕前住辽宁省瓦房店市长兴岛长岭新座15号楼3-5-1。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9月3日被行政拘留5日;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10月18日被强制戒毒2年;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被强制戒毒2年。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。

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5日作出了(2021)辽0203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,以被告人于慧祥犯贩卖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15 000元;依法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元。刑期自2020年6月8日起至2031年12月2日止。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4日作出了(2021)辽02刑终486号刑事裁定书,维持原判刑罚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。

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4年7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提出减刑建议书,报送本院审理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
本院认为,罪犯于慧祥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;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,服从管教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上述事实,有干警证人任烜平,同犯证人高峰、于福利证言,书证有提请减刑建议书、罪犯减刑审核表、认罪悔罪书、罪犯评审鉴定表、减刑征求意见反馈函等证据予以证实。故罪犯于慧祥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法定减刑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对罪犯于慧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。

(刑期自2020年6月8日起至2031年4月2日止)。

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
 

 

 

审  判  长  顾书宇

审  判  员  朱  安

审  判  员  杨向东

 

 

 

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

 

书  记  员  张小婵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