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刘忠城减刑结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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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4-07-25 10:17:07 打印 字号: | |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刑事裁定书

 

(2024)辽03刑更140号

 

罪犯刘忠城,男,1985年5月22日出生于辽宁省海城市,汉族,初中文化,户籍地辽宁省海城市腾鳌镇东开河城村(曾家窝棚村)四组31号,捕前住海城市腾鳌镇海墅逸城。因犯寻衅滋事罪,于2008年9月27日被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,缓刑一年。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。

海城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日作出了(2021)辽0381刑初793号刑事判决书,以被告人刘忠城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,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1000元。刑期自2021年3月23日起至2025年3月22日止。本院于2022年3月2日作出了(2022)辽03刑终53号刑事裁定书,维持原判刑罚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。

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4年7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提出减刑建议书,报送本院审理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
本院认为,罪犯刘忠城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;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,服从管教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上述事实,有干警证人潘永乙,同犯证人张硕、李伟证言,书证有提请减刑建议书、罪犯减刑审核表、认罪悔罪书、罪犯评审鉴定表、减刑征求意见反馈函等证据予以证实。故罪犯刘忠城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法定减刑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对罪犯刘忠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。

(刑期自2021年3月23日起至2024年9月22日止)。

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
 

 

审  判  长  顾书宇

审  判  员  朱  安

审  判  员  杨向东

 

 

 

二四年七月十五日

 

书  记  员  张小婵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