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刑事裁定书
(2024)辽03刑更129号
罪犯刘国法,男,1979年10月10日出生,汉族,小学文化,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李海乡前刘楼村250号,捕前住大连市金州区体育路78号4-102。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。
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0日作出了(2021)辽0211刑初386号刑事判决书,以被告人刘国法犯强奸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。刑期自2021年2月18日起至2032年2月17日止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。
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4年7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提出减刑建议书,报送本院审理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开庭进行了审理。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并发表出庭意见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本院认为,罪犯刘国法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;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,服从管教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上述事实,有干警证人韩玉亮,同犯证人卜范涛、陈虎证言,书证有提请减刑建议书、罪犯减刑审核表、认罪悔罪书、罪犯评审鉴定表、减刑征求意见反馈函等证据予以证实。故罪犯刘国法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法定减刑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对罪犯刘国法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。
(刑期自2021年2月18日起至2031年7月17日止)。
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审 判 长 顾书宇
审 判 员 朱 安
审 判 员 杨向东
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
书 记 员 赵紫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