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刘国法减刑结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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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4-07-25 10:20:33 打印 字号: | |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刑事裁定书

 

(2024)辽03刑更129号

    罪犯刘国法,男,1979年10月10日出生,汉族,小学文化,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李海乡前刘楼村250号,捕前住大连市金州区体育路78号4-102。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。

   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0日作出了(2021)辽0211刑初386号刑事判决书,以被告人刘国法犯强奸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。刑期自2021年2月18日起至2032年2月17日止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。

    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4年7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提出减刑建议书,报送本院审理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开庭进行了审理。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并发表出庭意见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
    本院认为,罪犯刘国法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;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,服从管教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上述事实,有干警证人韩玉亮,同犯证人卜范涛、陈虎证言,书证有提请减刑建议书、罪犯减刑审核表、认罪悔罪书、罪犯评审鉴定表、减刑征求意见反馈函等证据予以证实。故罪犯刘国法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法定减刑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    对罪犯刘国法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。

    (刑期自2021年2月18日起至2031年7月17日止)。

   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
 

   

 

审  判  长  顾书宇

审  判  员  朱  安

审  判  员  杨向东

 

 

 

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

 

书  记  员  赵紫薇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