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决 定 书
(2024)辽03刑更155号
罪犯闵祥,男,1991年10月02日出生,汉族,小学文化,户籍地辽宁省海城市析木镇姑嫂石村(前屯自然屯)17号。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。
海城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5日作出了(2021)辽0381刑初5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,以被告人闵祥犯强奸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,并赔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808.92元。刑期自2021年05月12日起至2024年11月11日止。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作出了(2021)辽03刑终39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,维持原判刑罚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。
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4年07月0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提出减刑建议书,报送本院审理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进行了审理。本案审理过程中,执行机关按照检察机关建议申请撤回对该犯的减刑建议书。
本院认为,在人民法院作出减刑裁定之前,刑罚执行机关申请撤回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九条和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、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》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,决定如下:
准许监狱撤回对罪犯闵祥的减刑建议。
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