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刑事裁定书
(2024)辽03刑更123号
罪犯张中原,男,1981年9月7日出生,汉族,初中文化,捕前住辽宁省大石桥市高坎镇白家村。2003年10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。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。
大石桥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2日作出了(2021)辽0882刑初225号刑事判决书,以被告人张中原犯非法拘禁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;犯强奸罪,判处三年六个月。数罪并罚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。刑期自2021年4月2日起至2025年4月1日止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。
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4年7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提出减刑建议书,报送本院审理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本院认为,罪犯张中原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;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,服从管教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上述事实,有干警证人赵念慧,同犯证人张波、吴超证言,书证有提请减刑建议书、罪犯减刑审核表、认罪悔罪书、罪犯评审鉴定表、减刑征求意见反馈函等证据予以证实。故罪犯张中原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法定减刑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对罪犯张中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。
(刑期自2021年4月2日起至2024年8月1日止)。
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审 判 长 顾书宇
审 判 员 朱 安
审 判 员 杨向东
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
书 记 员 张小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