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姜志峰减刑结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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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4-07-25 10:33:21 打印 字号: | |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决 定 书

(2024)辽03刑更124号

罪犯姜志峰,男,1968年03月22日出生,汉族,初中文化,户籍地庄河市大郑镇宋派子村于炉屯57号。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。

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28日作出了(2022)辽0281刑初92号刑事判决书,以被告人姜志峰犯强迫交易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,刑期自2021年07月07日起至2024年07月06日止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。

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4年7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提出减刑建议书,报送本院审理。本院审理过程中,执行机关申请撤回对该犯的减刑建议。

本院认为,刑罚执行机关申请撤回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九条和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、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》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,决定如下:

准许监狱撤回对罪犯姜志峰的减刑建议。

 

 

 

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

 

 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