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决 定 书
(2024)辽03刑更124号
罪犯姜志峰,男,1968年03月22日出生,汉族,初中文化,户籍地庄河市大郑镇宋派子村于炉屯57号。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。
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28日作出了(2022)辽0281刑初92号刑事判决书,以被告人姜志峰犯强迫交易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,刑期自2021年07月07日起至2024年07月06日止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。
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4年7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提出减刑建议书,报送本院审理。本院审理过程中,执行机关申请撤回对该犯的减刑建议。
本院认为,刑罚执行机关申请撤回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九条和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、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》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,决定如下:
准许监狱撤回对罪犯姜志峰的减刑建议。
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