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刑事裁定书
(2024)辽03刑更127号
罪犯周鑫,男,1978年9月29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,汉族,高中文化,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南四马路129-1号2-1-1。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。
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6日作出了(2021)辽0204刑初128号刑事判决书,以被告人周鑫犯污染环境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。刑期自2021年12月31日起至2024年12月30日止。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5日作出了(2022)辽02刑终191号刑事裁定书,维持原判刑罚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。
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4年7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提出减刑建议书,报送本院审理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经阅卷、询问罪犯,认为事实清楚,决定不开庭审理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本院认为,罪犯周鑫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;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,服从管教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上述事实,有干警证人张成 ,同犯证人张相涛、徐平达证言,书证有提请减刑建议书、罪犯减刑审核表、认罪悔罪书、罪犯评审鉴定表、减刑征求意见反馈函等证据予以证实。故罪犯周鑫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法定减刑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对罪犯周鑫减去余刑。
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审 判 长 顾书宇
审 判 员 朱 安
审 判 员 杨向东
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
书 记 员 张小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