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刑事裁定书
(2024)辽03刑更128号
罪犯赫艺淋,男,1999年5月17日出生于辽宁省瓦房店市,汉族,初中文化,户籍地辽宁省瓦房店市驼山乡平山村双山西屯27号。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。
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9日作出了(2021)辽0281刑初666号刑事判决书,以被告人赫艺淋犯聚众斗殴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。刑期自2021年8月23日起至2025年1月22日止。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4日作出了(2022)辽02刑终151号刑事裁定书,维持原判刑罚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。
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4年7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提出减刑建议书,报送本院审理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经阅卷、询问罪犯,认为事实清楚,决定不开庭审理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本院认为,罪犯赫艺淋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;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,服从管教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上述事实,有干警证人于瀚博,同犯证人赵新仁、王小庆证言,书证有提请减刑建议书、罪犯减刑审核表、认罪悔罪书、罪犯评审鉴定表、减刑征求意见反馈函等证据予以证实。故罪犯赫艺淋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法定减刑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对罪犯赫艺淋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。
现刑期自2021年8月23日起至2024年9月22日止。
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审 判 长 顾书宇
审 判 员 朱 安
审 判 员 杨向东
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
书 记 员 张小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