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刑事裁定书
(2024)辽03刑更146号
罪犯刘涛,男,1990年8月5日出生,汉族,初中文化,户籍地黑龙江省依安县,捕前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熊岳镇温泉村297号。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。
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30日作出了(2022)辽0804刑初147号刑事判决书,以被告人刘涛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,共同退赔人民币75849元。刑期自2021年12月2日起至2024年12月1日止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。
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4年7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提出减刑建议书,报送本院审理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经阅卷、询问罪犯,认为事实清楚,决定不开庭审理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本院认为,罪犯刘涛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;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,服从管教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上述事实,有干警证人于瀚博,同犯证人韩雪龙、王浩证言,书证有提请减刑建议书、罪犯减刑审核表、认罪悔罪书、罪犯评审鉴定表、减刑征求意见反馈函等证据予以证实。故罪犯刘涛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法定减刑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对罪犯刘涛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。
现刑期自2021年12月2日起至2024年10月1日止。
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审 判 长 顾书宇
审 判 员 朱 安
审 判 员 杨向东
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
书 记 员 张小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