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决 定 书
(2024)辽03刑更156号
罪犯于山山,男,1986年04月03日出生,汉族,小学文化,户籍地大连甘井子区泡崖街道玉池街19号-3-7-3。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。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。
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07月21日作出了(2021)辽0211刑初408号刑事判决书,以被告人于山山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,责令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200元。刑期自2021年02月15日起至2024年11月24日止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。
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4年7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提出减刑建议书,报送本院审理。本院审理过程中,执行机关以罪犯本人在呈报减刑期间发生违纪行为为由,申请撤回减刑建议。
本院认为,刑罚执行机关申请撤回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九条和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、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》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,决定如下:
准许监狱撤回对罪犯于山山的减刑建议。
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