当前位置: 首页 > 诉讼服务 > 公告
张云鹏减刑结案公告
分享到:
  发布时间:2024-07-25 10:42:14 打印 字号: | |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刑事裁定书

 

2024)辽03刑更160

 

    罪犯张云鹏,男,1993104日出生,汉族,初中文化,户籍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东升社区1722组商贸D4单元408室。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。

   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99日作出了(2017)辽02刑初83-1号刑事判决书,以被告人张云鹏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。刑期自202055日起至203541日止。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77日作出了(2021)辽刑终16号刑事裁定书,维持原判刑罚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。

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47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提出减刑建议书,报送本院审理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经阅卷、询问罪犯,认为事实清楚,决定不开庭审理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
本院认为,罪犯张云鹏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;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,服从管教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上述事实,有干警证人于瀚博,同犯证人张德鹏、张兴波证言,书证有提请减刑建议书、罪犯减刑审核表、认罪悔罪书、罪犯评审鉴定表、减刑征求意见反馈函等证据予以证实。故罪犯张云鹏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法定减刑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    对罪犯张云鹏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。

    现刑期自202055日起至2034101日止。

   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      顾书宇

       

      杨向东

 

 

 

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

 

      张小婵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