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石野减刑结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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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4-07-25 10:44:47 打印 字号: | |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刑事裁定书

 

2024)辽03刑更166

 

    罪犯石野,男,198697日出生于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,满族,初中文化,户籍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红旗营子乡唐家堡村唐家堡子组17号,捕前住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万润花园小区北楼八单元。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。

   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2411日作出了(2022)辽0323刑初43号刑事判决书,以被告人石野犯强奸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。刑期自20211126日起至20241110日止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。

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47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提出减刑建议书,报送本院审理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经阅卷、询问罪犯,认为事实清楚,决定不开庭审理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
    本院认为,罪犯石野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;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,服从管教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上述事实,有干警证人张成 ,同犯证人张凤也、任永成证言,书证有提请减刑建议书、罪犯减刑审核表、认罪悔罪书、罪犯评审鉴定表、减刑征求意见反馈函等证据予以证实。故罪犯石野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法定减刑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    对罪犯石野减去余刑。

   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      顾书宇

       

      杨向东

 

 

 

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

 

      张小婵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