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刑事裁定书
(2024)辽03刑更166号
罪犯石野,男,1986年9月7日出生于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,满族,初中文化,户籍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红旗营子乡唐家堡村唐家堡子组17号,捕前住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万润花园小区北楼八单元。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。
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1日作出了(2022)辽0323刑初43号刑事判决书,以被告人石野犯强奸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。刑期自2021年11月26日起至2024年11月10日止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。
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4年7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提出减刑建议书,报送本院审理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经阅卷、询问罪犯,认为事实清楚,决定不开庭审理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本院认为,罪犯石野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;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,服从管教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上述事实,有干警证人张成 ,同犯证人张凤也、任永成证言,书证有提请减刑建议书、罪犯减刑审核表、认罪悔罪书、罪犯评审鉴定表、减刑征求意见反馈函等证据予以证实。故罪犯石野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法定减刑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对罪犯石野减去余刑。
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审 判 长 顾书宇
审 判 员 朱 安
审 判 员 杨向东
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
书 记 员 张小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