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刑事裁定书
(2024)辽03刑更143号
罪犯吕树泰,男,1979年1月23日出生,汉族,小学文化,户籍地海城市中街北路5号楼-300。因非法拘禁罪,于2019年5月7日被海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,缓刑六个月。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。
海城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7日作出了(2021)辽0381刑初215号刑事判决书,以被告人吕树泰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,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9517.25元。刑期自2020年12月29日起至2024年12月28日止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。
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4年7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提出减刑建议书,报送本院审理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本院认为,罪犯吕树泰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;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,服从管教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上述事实,有干警证人陈威旭,同犯证人易颢、刘凤成证言,书证有提请减刑建议书、罪犯减刑审核表、认罪悔罪书、罪犯评审鉴定表、减刑征求意见反馈函等证据予以证实。故罪犯吕树泰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法定减刑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对罪犯吕树泰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。
现刑期自2020年12月29日起至2024年8月28日止。
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审 判 长 顾书宇
审 判 员 朱 安
审 判 员 杨向东
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
书 记 员 张小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