当前位置: 首页 > 诉讼服务 > 公告
吕树泰减刑结案公告
分享到:
  发布时间:2024-07-25 10:47:27 打印 字号: | |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刑事裁定书

2024)辽03刑更143

罪犯吕树泰,男,1979123日出生,汉族,小学文化,户籍地海城市中街北路5号楼-300。因非法拘禁罪,于201957日被海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,缓刑六个月。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。

海城市人民法院于2021617日作出了(2021)辽0381刑初215号刑事判决书,以被告人吕树泰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,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9517.25元。刑期自20201229日起至20241228日止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。

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47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提出减刑建议书,报送本院审理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
本院认为,罪犯吕树泰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;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,服从管教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上述事实,有干警证人陈威旭,同犯证人易颢、刘凤成证言,书证有提请减刑建议书、罪犯减刑审核表、认罪悔罪书、罪犯评审鉴定表、减刑征求意见反馈函等证据予以证实。故罪犯吕树泰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法定减刑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对罪犯吕树泰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。

现刑期自20201229日起至2024828日止。

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
 

      顾书宇

       

      杨向东

 

 

 

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

 

      张小婵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